物業是房地產“不動產”的別稱,不動產稅即指物業稅。

各國不動產鑒定房地產保有稅的名稱不盡相同,有的稱“不動產稅”,如奧地利、波蘭、荷屬安的列斯;有的稱“財產稅”,如德國、美國、智利等;有的稱“地方稅”或“差餉”,如新西蘭、英國、馬來西亞等;中國香港則直接稱“物業稅”。

雖然名稱不同,但內容基本一致:一是房產、土地合一,適用統一的不動產稅;二是征稅範圍既包括城鎮,也包括農村;三是按評估價值征稅。


不動產稅性質:不動產稅屬於持有稅,主要針對土地、房屋等不動產,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繳付一定稅款,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著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。在不同國家、地區不動產稅的名稱不盡相同,征稅範圍既包括城鎮也包括農村;按評估價值征稅。

不動產稅和所得稅、增值稅一起被稱為國際通行的三大主力稅種。不動產稅主要為地方稅,所得稅和增值稅是以中央稅為主的共享稅。不動產稅可考慮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體稅種,要由中央政府統一立法,按生產經營用房和居住用房實行不同的稅率,規定稅率幅度。地方政府可在統一規定的稅率幅度內,確定當地具體適用稅率。


物業稅的名詞源於國外,特別是東南亞地區,物業幾乎等同於房產。世界各國對房地產的課稅主要有三種情況,有的國家只征收轉讓不動產鑒定房地產的行為稅,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;有的國家對保有房地產課稅,以房地產的評估值為計稅依據;有的國家對轉讓房地產的收益課稅,以所得額或收益額為計稅依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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